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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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印发《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并发布典型案例

共抓大保护,守护黄河安澜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下称《意见》)的通知,并发布相关典型案例,共同抓好大保护,协同推进大治理,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检察保障。

《意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于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要求,紧紧围绕“安全黄河、生态黄河、发展黄河和文化黄河”目标,聚焦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短板弱项,明确了检察工作思路、方向、举措和要求,加强对工作理念、工作方法、工作机制的总结和推广,供沿黄九省区检察机关参照执行。

本次发布的检察机关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共12件,其中刑事检察案件3件、民事检察监督案件1件、行政检察监督案件1件、公益诉讼检察案件7件。这批典型案例以生态环境保护为重点,助力整治黄河流域存在的工业废水偷排、违规采水用水、违规私搭乱建、非法占用农用地等问题,加强诉源治理,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注重抓前端,以民事检察监督助力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注重标本兼治,将公益诉讼办案工作与源头治理有机结合。据介绍,该批典型案例坚持理念引领,提升服务保障黄河高质量发展质效。坚持“诉前实现保护公益目的是最佳司法状态”的监督理念,充分发挥诉前磋商、检察建议等程序优势,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本次7件行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都是在诉前推动问题解决。同时树立“打击与保护并重”的司法理念,在办理涉企犯罪情节轻微的案件中,贯彻宽严相济政策,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发展。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积极推动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的修复。

各级检察机关坚持“一盘棋”思想,加强横向协同、纵向联动、多方配合,共同抓好黄河大保护。打好刑事检察与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组合拳”,同时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与公益损害修复责任,积极发挥一体化办案优势,上下联动解决办案难题,内外协同,不断凝聚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合力。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黄河流域

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山西、内蒙古、山东、河南、四川、陕西、甘肃、青海、宁夏等省(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已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年第40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落实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高检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年11月11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

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

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

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纲要》实施,共同抓好大保护,协同推进大治理,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检察保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政治站位,准确把握服务保障黄河国家战略的检察责任

1.深刻认识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重大意义。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进一步完善全国发展战略布局,塑造区域协调发展新格局,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国家战略,对更好治理保护黄河、让黄河造福人民具有深远影响。全国检察机关要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切实增强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政治责任感、历史使命感和现实紧迫感,主动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2.准确把握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目标要求。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持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上下游、干支流、左右岸统筹谋划、协同推进,围绕安全黄河、生态黄河、高质量发展黄河、文化黄河“四大重点”,以司法办案为中心,准确把握切入点和着力点,综合运用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职能,加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保障黄河长治久安、促进全流域高质量发展、改善人民群众生活、保护传承弘扬黄河文化,让黄河成为造福人民的幸福河。

3.始终坚持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正确原则。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对标对表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重要指示,坚决贯彻执行中央决策部署,重要决策、重大案件及时向同级党委汇报;坚持问题导向,准确把握当前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以解决问题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提高检察工作针对性;坚持理念引领,善于运用政治智慧、法律智慧和监督智慧,与其他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形成良性、互动、积极的工作关系,共同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现双赢多赢共赢效果;坚持依法规范监督,明确检察权的合理边界,坚守客观公正立场,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把案件办准办好;坚持协同共治,在管辖衔接、异地调查取证、生态损害修复、办案资源共享等方面加强省际检察协作,形成工作合力。

二、突出重点,加强黄河安全和生态环境保护

4.依法严惩破坏黄河安全和环境资源犯罪,形成有力法律震慑。认真履行批捕、起诉职能,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惩治非法采砂采矿、破坏水土保持等危害河道安全犯罪,以及污染环境、盗伐滥伐林木、滩涂围垦、乱占草原林地耕地、非法捕捞狩猎等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探索建立对严重破坏黄河安全和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优先办理、快速处理、提前介入、引导取证的工作机制。加强与行政机关、公安机关协作配合,联合开展专项监督治理活动,及时掌握黄河流域环境资源犯罪的新特点、新动向,采取挂牌督办、现场指导、联合督查等形式加大办案力度。加强与纪委监委的协作配合,认真审查办理国家工作人员涉嫌在黄河安全、水资源保护、环境污染防治、环境监管过程中的贪污贿赂、渎职案件。注意发现环境资源案件背后的职务犯罪线索,及时移交查处,促进依法履职。

5.加强涉黄河流域刑事案件诉讼活动监督,维护法律制度刚性和权威。常态化开展破坏黄河安全和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督促行政机关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监督侦查机关及时立案侦查,切实防止和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降格处理等问题。加强环境资源案件刑事侦查活动监督,引导侦查取证,有效解决收集固定证据不及时、不合法,侦查质量不高等问题。加强刑事审判监督,对事实认定错误、定性错误、量刑明显不当的判决、裁定依法提出抗诉,防止环境资源刑事案件量刑不当、罚不当罪。

6.积极发挥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职能,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强化黄河流域环境资源民事、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促进改善流域生态环境、优化水资源配置,有效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综合运用抗诉、检察建议、违法行为调查等多元化监督手段,加强对法院办理涉黄河流域环境资源民事、行政案件中存在的共性问题监督,妥善处理社会影响较大、人数众多或具有代表性的水、大气、土壤污染侵权案件。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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